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

|小龙

  要想充分发挥出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就要以市场力量来对政府的作用进行改善,用法律与法规来有效纠正市场的失灵问题,以及公众们的监督与参与,才能够将政府的职能保护环境更好的发挥出来,将环境问题更好的解决。因此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些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的优秀例文,以供各位参考。

  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篇1

  政府在解决环境 问题 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就 目前 来看,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职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及行使,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能否圆满实现的重要因素。

  依据《宪法》1及相关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本的一级行政区划,是国家在农村地区最基础的一级政权,而乡镇政府则是我国行政体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级。作为一级政府,乡镇政府需要依法承担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许多职权。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非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于我国的各类 法律 之中,而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步认识与不断重视才逐渐出现在有关立法之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宪法类法律、环境保护类法律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然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弱化、消失,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宪法类法律中的体现

  1.宪法及组织法的规定

  (1)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规定。在 中国 人民 政治 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仅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等中央部门的职权,并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与职权作出规定。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行使政府职权的机构,它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权是“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向上级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2

  (2)1954年《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1954年《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为“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没有明确提到地方各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职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第六条规定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共财产”的职权。3因此,作为国务院下属行政体系的一级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也应该保护这些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的 自然 资源。相应的,1954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

  (3)1978年《宪法》与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基于我国环境的恶化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是,在国务院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的职权中并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没有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的职权中规定环境保护的 内容 。

  (4)1982年《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2年《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则更为明确: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同年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仍然没有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之中。

  (5)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95年第三次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终于对《宪法》的规定和现实的需求作出了回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中,增加了“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4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及以后对该法的修订都没有再更进一步在乡镇政府的职权中增加“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内容。

  2.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由于1986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已在其附则中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许多省、市、自治区随后分别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笔者对这些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后却发现,虽然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并未对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出规定,但是各地方性法规中却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89年3月《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乡人民政府的任务包括“制订和组织实施乡村和集镇建设计划,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在第六条规定了乡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环境保护助理,并于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助理的三项职权。5

  同年,《陕西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现已失效)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做好环境保护、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1991年《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规定了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苏木、乡、民族乡、镇建设规划,加强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土地、林地、草原的使用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职权。1996年《河北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土地使用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可见,这些或早于或晚于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地方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认识并不相同。地方立法并没有将环境保护职权仅限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非但没有得到否认或回避,反而逐步得到了承认和重视。这点从环境保护职权在所列举的政府职权的位置逐步靠前中可见一斑。

  二、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与宪法、组织法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相同。环境保护并不是被作为集中列举的政府的抽象职权之一,而是规定了政府所应承担的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具体职权,并且乡镇政府极少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出现在环境保护类的法律、法规之中,而是往往隐身于“国家”、“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这一类语言符号之内。

  1.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

  (1)国家。我国的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充斥着对于“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然而,究竟“国家”背后所代表的是什么,由什么主体来具体承担“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往往并不是很清楚。在各种场景之下,出于不同目的,“国家”所代表的主体范围几乎可以被无限扩大,被赋予极为丰富的内涵。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至少基于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一员所体现的公权力特性,其应该可以被归于“国家”这一话语符号之中,换言之,国家的环境保护职权也应该成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6

  《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就曾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7,《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8,《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9等都规定的是“国家”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也应该被视为是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之一。

  (2)一切单位和个人。《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由于该条采用了“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表述,那么也就意味着在该法所适用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概莫能外地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乡镇政府也是如此。因此,这也应被认为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3)(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以“(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立法例数量最多。由于乡镇政府属于政府体系中的一级,因此,凡是对“(地方)各级政府,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也就是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作了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以乡镇政府作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主体的环境保护类 法律 的立法例相对较少,如《土地 管理法》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 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在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中,特别是在地方性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中,直接规定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例则相对较多,如《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等。

  2.乡镇政府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 内容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规定了乡镇政府应承担环境保护的职权。乡镇政府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又可以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1)保护环境及环境各要素。乡镇政府负有保护环境,包括水、大气、土壤、海洋等环境要素、 自然 生态系统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义务。乡镇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保护并改善环境质量。10

  (2)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 计划及政策。乡镇政府在制定当地经济、 社会 发展 计划及政策时,也需要制定当地的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环境保护 工作。11

  (3)防治污染,协调环境保护工作。乡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及危害,在出现环境污染纠纷以及发生跨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争议时,应当协调解决。12

  (4)处置环境保护紧急事件。乡镇政府在发生环境污染或资源保护的紧急事件时,需要作出相应的处置。13

  (5)表彰、奖励保护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政府可对本辖区内保护环境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促进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环境保护作出贡献。14

  (6)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 教育 。乡镇政府应该在辖区内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 科学 知识,推广有利于环境的科学技术。15

  三、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立法的反思

  在梳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规定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既有的立法规定不但存在疏漏,而且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宪法类法律、法规之中有冲突,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与各地制定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法规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类法律与宪法类法律之间也有冲突,如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不同规定。我们有必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反思。

  依上文所述,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具体内容体现出如下特点,即内容过于宽泛,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职责;缺乏行使职责相应的处罚权、执行权等强制性权力;缺乏对其是否履行职责的有效监督等。反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独有的环境保护职权包括如下内容: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法定职权对环境保护的其他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严重环境污染威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危害;对严重污染的 企业 、单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在法定权限内责令其停业、关闭;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提供优惠经济政策;处理下辖地方行政区域之间的环境保护争议,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等;批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等资源的利用等。其中,省级人民政府还可以实施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编制、修订重点区域(流域、地域、海域,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酸雨或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等)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计划, 申请或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等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特点恰好相反,具有许多明确而具体的职责;拥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拥有行使职责所需的处罚权、执行权的权力等。立法并没有赋予乡镇政府独立于整个政府体系之外的、体现自身个性的环境保护职权。与县级以上政府相比,乡镇政府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实际上更贴近于有职少权,甚或是有职无权。乡镇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与权力的不平衡,特别是将其放置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分权改革,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大背景之中来看待之时,这种不平衡感更为明显。

  如前文已述,通过对立法例的 研究 ,环境保护似乎并没有成为立法者要求乡镇政府追求的一类独立价值。作为上级政府的独立价值之一的环境保护通过下级政府(乡镇政府)执行上级政府(县以上政府)决议、命令的形式,而非乡镇政府应履行的基本职权的形式,列入了乡镇政府的职权清单。环境保护消弭于“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之内。并且,基于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种属关系以及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环境保护的价值隐身于“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等行政工作”之中,乡镇政府也无需就环境保护事项专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工作 报告。这无疑也不利于乡镇政府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四、结语

  本文从梳理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人手,详细 分析 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现状,认为我国现有宪法、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在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立法上存在着缺漏与冲突。只有解决这些缺漏和冲突才能既完善现有法律的规定,又满足我国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立法进行完善,从立法上肯定并加强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

  然而,完善现有立法并不能必然导致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良好实现。依治赖有良法,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能否得到有效地实施,使其在我国的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有赖于诸多政治 、经济、社会、 文化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考察并完善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在立法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忽视或否认其他因素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重要作用。

  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篇2

  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初期并未对环境问题有着足够重视,以致生态环境长期处于恶性循环状态。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越来越明显地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突破环境的制约瓶颈、搞好环境保护至关重要。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进行,财政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的财政对策,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运用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从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中可以看出,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在资金的使用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我国在运用财政政策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财政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地区差异大。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很大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为依托。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表明,当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达1%-1.5%时,可以控制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比例达到2%-3%时,生态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目前,我国各级财政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投入,大体维持在1.2%左右,属于投入偏低的国家。

  另一方面,财政用于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规模在地区差异上仍然很大。2000年,上海市环保投资占同期GNP的比例为2.4%,位居全国首位。这一比例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新疆和宁夏最低。为0.2%左右。西部的各省市平均水平为0.41%,属于中部的各省市平均水平为0.68%,属于东部的各个省市平均水平为1.24%,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环保投资规模的地区差异是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的反映。

  (二)缺乏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环境问题一直处于一种先污染后治理的状态,把经济建设放在首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显著的滞后性,当环境恶化以后才采取措施投入资金进行补救,这样不仅不利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相比于事前的预防,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发达国家政府在此方面的投入机制相比于我国则较为完善。日本政府2003年与循环经济相关的财政预算为35.1亿日元, 2004年为24.7亿日元。2004年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拨款3亿美元, 用于实施太阳能工程项目, 其目的是在2010年前在联邦机构的屋顶安装2万套太阳能系统。因此我国要想促进环境的改善,还需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财政环保投入机制,采取事前预防与控制,而不是事后补救。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力度函待加强,税收手段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过去几十年里, 欧盟国家更倾向于利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来进行污染控制, 在欧盟国家中, 丹麦、芬兰、德国、荷兰和瑞典都进行了系统的绿色税收改革。而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则更倾向于使用污染配额, 实施排放权交易:各个排污企业的实际排污量得到政府的承认, 并发给排污量许可证, 然后企业可以出售此排污权, 也可以从别的企业收购。

  我国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 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人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现有的环保相关税收不够健全,尚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相比起发达国家,我国在此方面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改善。

  二、财政对策分析

  (一)筹资方式多元化,扩大财政投入规模。为了改变我国在环保投入方面严重不足的局面,政府有必要扩大环境保护支出的规模,并且在此基础上保持一个稳定的增长速度,加大对“绿色”科技和“绿色”企业的支持,使环保政策能够真正得到落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财力物力有限,国家尚处在发展期,要大幅提高环保的财政投入会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因此,我们可以考虑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代替政府这一单一主体,在减轻了财政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风险。

  (二)建立绿色预算制度, 确保资金的稳定投入。建立公共预算项目, 在经常性预算中, 设立节能支出科目, 安排相应的节能支出预算用于节能科技的研究与开发、节能技术示范和推广及节能教育和培训。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大财政的节能投资力度。逐步提高节能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 更多的利用贷款贴息方式。选择一些特别重要的、投资数额巨大的国家级节能项目, 国家财政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设立中央对地方的节能专项拨款, 节能专项拨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税收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也应合理应用到环境保护中来。目前,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要想落实环保政策,必须开征环境税。这一举措存在其优越性,它对人们的污染行为有着良好的约束作用,并且能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良好的成效。但同时,税收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控手段,也不可滥用,这必须经过周密的考虑和检验,以防止在税种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款项挪用或贪污,从而影响了环保政策的实施。

  三、结论与启示

  综观以上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分析,我国在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这种不足不仅体现在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体现在人们意识层面的薄弱性。财政政策的运用的确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良好的效应,但这种效应若是只体现在政府单方面的努力上,得不到公众的支持和响应,仍然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财政对于环境保护的支持,不仅要体现在以上所述的几个方面,作为环境受益者的我们,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清楚认知环境污染所带来的严重负外部性,积极响应政府的环保政策和举措。只有在这种双向的局面下,财政政策才能得到更加充分和有效的实施。

  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篇3

  在党十四大的精神提出之后,对于完善社会市场经济的体制的过程之中,各个级别的政府正在面临着职能转变任务。要怎样发挥政府的职能保护环境?已经成为现在人民政府需要研究的主要任务。在职能转变实践的过程中,只顾着短期经济利益,轻视环境的保护市场发生。为了能够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发挥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时,一定要制定有效可行的一系列措施,使政府在保护环境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将经济的发展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

  政府的工作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将社会生产力更好的发展起来,从而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造福群众。但是一旦只对经济效益过多的注重,而忽视了保护环境,这样经济发展的目标同样是不能实现。因为历史上的发展也证明了,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导致的。最近几年来由于一些经济上的开发与发展,导致全球变暖、自然经济匮乏、洪水、涝灾、地震等现象时有发生,迫使人们付出了惨痛代价,如果对于发展与环境上关系解决不合理,不但会走向先污染后治理的老套路,并且还有着潜在的危险。所以对于州政府而言要将经济的发展严格监管,不是不可以发展,是要在发展的同时有效防治对环境的迫害。指定一系列的措施与法律对于一些开发利用严格监管,让经济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健康的发展。

  二、将市场经济的体制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

  在经济市场的条件之下,所有的经济活动一定要遵守一定的价值规律,实行等价的交换。企业所出售的一些产品是有价的,但是人民共享的环境却是无价的。而且有一些企业负责人在经济利益驱动之下,不惜牺牲环境来取得企业经济的效益。他们浪费大量的资源与污染环境的一些落后工艺,用廉价成本生产出劣质的产品,这些现象都需要政府来监管。但是在我国现在的经济体制下,政策比较宽松,而政府管理也跟不上,使一些先进、节能、清洁的工艺不能得到更好发展,最终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健康,使环境遭到了破坏,阻碍经济的发展。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与人民共同的负责起来,开展合理的管理制度,制定人民监管的内容,对于一些生产低成本伪劣产品的企业严格进行查处,让社会市场的经济体制和保护环节有效的结合起来。

  三、将国际合作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

  在现在的国际之中,有很多的发达国家将在本国没办法处置的一些垃圾,运送到其他贫穷的国家,他们用没一吨外加10美元来当成诱饵,如果不是国家政府严令禁止,否则已经出现了许多环境问题了。在另一方面,在我国出口的产品之中有很多并没有绿色的标志,有的被国外以环保的理由拒绝了。所以,想要更好的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就必须要严格立法的监督,强制的推行少污染与无污染清洁的工艺。另外,对于一些环境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经济效益资源。像我国的桂林、江南等地区是游览的圣地,这些都是我们人类宝贵的东西,有效控制对于环境的污染,就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来到中国,有效发展我家的经济,所以队员环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各级的人民政府也要负其自身的责任,将保护环境的工作从本质上抓起。

  四、将政治稳定与保护环境有效结合

  当今时代之中,环境的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了政府力量之间的较量重要的一方面。例如在巴西的联合国环境大会之中,已经有102个国家的元首参加了会议,这也被成为地球高峰的会议。这也标志着环境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主题。就因为这样许多国家对于环境问题重视了起来。在中国我们的政权属于民主专政政权,它是为人民来服务的。我国的政府也在努力将经济有效发展同时,也将保护环境作为了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同时这也是政府与党为人民负责、服务的良好体现。一旦我们不对环境的保护注重起来,只是注重经济的发展,那么就会导致环境恶化以及污染扰民等时间的发生,这必将会影响到政治的稳定。所以作为国家各级的政府来说,都需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将保护环境的工作紧抓,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安乐。

  结语:总而言之,政府需要制定能够更好发展经济与社会的策略,就一定要从保护环境的方面来将经济更好的发展起来,但是反言之,环境的保护也需要经济来支持的。对于政府的环保部门要说,要主动的服务,坚持做到最好的环境保护服务。经济发展需要为保护环境提供有效支持,为保护环境、资源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对于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能来说,如果政府没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就会导致环保失灵的现象,这样就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种负面影响。所以要想充分发挥出政府在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能,就要以市场力量来对政府的作用进行改善,用法律与法规来有效纠正市场的失灵问题,以及公众们的监督与参与,才能够将政府的职能保护环境更好的发挥出来,将环境问题更好的解决。

 

看过“政府环境保护的文章”的还看了:

1.

2.

3.

4.

5.

6.

7.

    133756